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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全面从严的当下 ,一则关于资深保荐代表人因“突击入股 ”面临重刑的消息,让整个投行圈颇感震惊。
12月9日,资本市场传来消息 ,某头部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在振华新材IPO项目中涉嫌突击入股,被检方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令人咋舌的是 ,尽管涉案金额为410万元,杜鹏飞个人分得约200万元,但检方建议的量刑却高达10至11年。此外,这起案件并非简单的贪腐 ,其背后交织着发行人融资受挫后的“主动邀约” 、保代利用熟人代持的隐秘操作,以及司法机关对证券从业人员“交易型受贿 ”的严厉打击。
资深保代身陷囹圄,一审建议量刑超10年
12月9日 ,有关某头部券商原保荐代表人杜鹏飞突击入股被判刑的消息在资本市场广泛流传,引发了业内的强烈关注 。有知情人士对此表示,该消息基本属实。据悉 ,突击入股的对象正是科创板上市公司振华新材。
据公开消息,该案件已于2025年10月下旬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在起诉书中以“受贿罪”对杜鹏飞提起公诉,认定其涉案金额为410万元 ,并给出了极具震慑力的量刑建议——判处10至11年有期徒刑。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尚未宣判 ,但检方的量刑建议已释放出明确的严惩信号。
杜鹏飞在投行圈并非新人。在案发前,他曾担任某头部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履历光鲜,经验丰富 。记者了解到 ,他曾主持或参与了多个重要的资本运作项目,包括振华新材、思维列控、大参林的IPO项目,以及香雪制药配股和公司债发行 、华锋股份可转债、雷科防务非公开再融资项目。此外 ,他在并购重组领域也颇有建树,曾参与盛路通信、雷科防务 、东方精工、红相股份、华锋股份等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资历深厚的“金牌保代” ,却倒在了振华新材的项目上 。公开资料梳理出其在该项目的履职轨迹:2019年8月,其所在的券商与振华新材签订辅导协议,杜鹏飞担任辅导组组长;2021年1月 ,公司递交招股书;2021年9月,振华新材成功登陆科创板,杜鹏飞是签字保荐代表人之一。直到2024年11月 ,振华新材发布公告称,原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如今看来,那次“工作变动 ”正是其身陷囹圄的前奏 。
隐秘的利益链 ,发行人“主动邀约”与代持操盘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除了量刑之重外,其案发缘由也颇具戏剧性和警示意义。通常观念中 ,突击入股多为保代利用信息优势主动寻租,但在杜鹏飞案中,却出现了发行人“主动求援”的情节。
根据振华新材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9年7月,即签署辅导协议的前夕,振华新材启动了一轮定向增发 ,决定以12.50元/股的价格向原股东融资 。公司原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8亿元,但因部分股份未参与认购,最终只募集到5.13亿元 ,募资规模未达预期。
这种背景下,振华新材主动找到了项目的关键人物——辅导组组长杜鹏飞。有公开消息称,振华新材主动提出,杜鹏飞可以通过老股东代持的方式参与本轮定增 。于是 ,杜鹏飞最终选择了接受。
不过,为了掩人耳目,他并未亲自出资 ,而是联系了一位熟识的上市公司职员刘飞,向其推介了这一机会。刘飞随后出资150万元,将资金转入指定的代持账户 ,股权则登记在某老股东名下。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过程中二人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若未来股票上市产生收益 ,二人平分 。
随着振华新材上市进程的推进,这笔“投资”迎来了暴利时刻。2021年9月,振华新材以11.75元/股的价格登陆科创板。上市后 ,公司股价表现强劲,限售期内一度飙升至80元高位 。即便到了2022年9月首批限售股解禁时,股价仍维持在50元左右。解禁期一到,代持账户便开始陆续减持 ,最终合计实现收益约410万元,刘飞将其中约200万元通过代持人转交给了杜鹏飞。
对于“拟上市公司主动邀约 ”这一说法,记者曾尝试向振华新材方面求证 。12月9日 ,振华新材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已关注到相关报道,但其层级不了解具体情况 ,并建议记者直接向报道媒体求证,未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进一步转达。
“突击入股”为何认定为“受贿罪”?
检方此次明确以“受贿罪 ”起诉并建议重判,那么 ,为何“突击入股”会被认定为“受贿罪”呢?
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曾专门发文分析此类“交易型受贿 ”的法理逻辑。文章指出,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既有劳务行为的性质,又有职务行为的性质 。保荐代表人利用其中的职务行为因素 ,向拟上市公司索取或者接受经济利益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犯罪数额是职务行为的对价,保荐代表人低价突击入股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
《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监会也曾指出,保荐代表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 、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 ,通过直接持有或代持等方式入股拟上市公司攫取暴利的行为,公然触犯了法律禁令,违背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 ,应予以严厉打击。
从行业历史来看,查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处罚力度逐步升级”趋势。早期案例多以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为主,刑事追责较少。但近年来 ,随着金融反腐的深入,刑事追责的案例逐渐增加 。记者注意到,此前华南某头部券商投行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共计三人 ,就因在拟上市公司关键阶段低价突击入股,将自身利益与公司绑定,合计获利4060余万元,最终三人均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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